南通大學附屬中學工程招投標管理制度
為加強對學校工程招標投標的管理,促進公平交易、平等競爭。根據市委關于黨政主要領導“四個不直接分管”的有關要求,結合學校工程招投標實際,制定本制度。
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教育教學正常運轉所需的小型工程、校產維修、外包服務等由學校自行采購的且工程金額在30000元以上,200000元以下的項目適用于本制度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》和我市相關規定,凡必須通過“市級政府采購”和“教育部門采購”的基建或裝飾、裝修工程項目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。學校工程招標(物資采購)工作小組應協同有關部門做好項目招投標和工程過程管理、項目驗收等工作。
第二條 整個招投標活動應遵循公開、公平、公正的競爭原則,嚴格執行現行招投標法規和有關程序。
第三條 學校建立分管領導負責、主要領導監督、集體決策的工程項目招投標運行機制。
一是整個招投標工作,接受學校黨委和財經領導小組的管理與監督。
二是成立工程項目招投標工作小組,負責具體工作。單位分管領導任組長,校紀檢監察和校務監督委員會成員、后勤處成員、相關處室負責人、特聘專業人士任組員,具體負責工程采購決策、組織和執行。根據需要可即時可調整部分成員。
三是整個招標方案經紀檢或校務監督委員會核準后方可實施。
第四條 由工程項目招投標工作小組組織人員或委托相關單位,根據相關規定編制招標文件(含工程量清單及編制標底)。編制的招標公告、招標文件須經學校工程項目招投標領導小組審查同意后發布。
第五條 實行資格預審的項目,對報名參加投標的單位審核,須由招投標管理工作小組提出考察意見,報招投標管理領導小組審核確定投標單位。
第六條 招標文件發布后,以標底價為基價,再選取合適的下浮率后,作為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價的最高限價。
第七條 在上級有關部門的指導下,在學校工程項目招投標領導小組的監督下,由招投標管理工作小組選定評委組成評標小組并組織評標,評委不少于3人,可從校外聘請。由評標小組按照招標文件和有關規定進行開標、評標,根據評標細則評出第一中標候選人,并出具相應的評標報告。最后確定中標單位,并出具中標通知書。施工單位一旦中標,不得更換投標的施工隊伍,嚴禁將工程項目肢解分包、轉包,不得將工程項目承包給無資質的單位施工。
第八條 工程項目開工前,校紀檢和監督委員會、后勤處等部門參加,與施工單位簽訂好施工合同,并簽訂施工廉潔協議,雙方共同監督,確保合同、協議條款實施。
第九條 工程金額在30000元以下的小型工程項目按《南通大學附屬中學物資采購管理制度》組織實施。
第十條 本制度經修訂后,自2017年3月13日起執行。原有規定與本制度規定不一致的,按本制度執行。本制度如與上級相關規定不一致的,以上級規定為準。